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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心理學上,常態(normality)與變態(abnormality)並無明確而絕對的界定標準。
就相對程度而言,一般用來區別常態和變態者,不外以下四種標準:
(1)常態分配的標準:按某種行為在一般人生活上表現最多者,視為常態,其行為表現獨特怪異者則視為變態。
(2)社會規範的標準:從眾的行為視為常態,反社會規範的行為則視為變態。
(3)生活適應的標準:善於生活適應者視為常態,生活適應困難者,則視為變態。
(4)心理成熟的標準:個人身心兩方面成熟的程度相當者視為常態,而其心理成熟度遠較其同年齡為低者視為變態。
因此,常態與變態之別,只是相對的觀念,
古時視為變態者,現今可能視為常態(如現代人的服裝)
(資料來源:《現代心理學》作者:張春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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